Article 44

In force

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的;

(二)未对不符合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制定改造方案的;

(三)未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动态管理和定期检查、监控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

(六)未在突发事件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期间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