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第七条有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从事下列工作:(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从事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等工作;(二)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三)保管武器、警械;(四)开展案件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出具鉴定报告,从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五)国家规定禁止警务辅助人员从事的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