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从事下列工作:

(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从事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等工作;

(二)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三)保管武器、警械;

(四)开展案件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出具鉴定报告,从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五)国家规定禁止警务辅助人员从事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