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有效文职辅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信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等技术支持工作;(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协助从事的工作。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