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第八条有效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治安状况和警力配备情况相适应,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由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组织编制,经同级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