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因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容教养的;

(四)因违法违纪被开除、辞退或者解聘的;

(五)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