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为警务辅助人员:(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查清的;(二)曾因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三)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容教养的;(四)因违法违纪被开除、辞退或者解聘的;(五)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