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层级化管理。

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岗位责任、层级晋升、保密管理等制度,加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