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聘下列人员的配偶、子女为警务辅助人员;无配偶、子女的,可以招聘其兄弟姐妹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烈士;

(二)公安英模,牺牲或者因公(工)死亡的人民警察、警务辅助人员;

(三)因公(工)导致一至四级伤残的人民警察、警务辅助人员。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