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韶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应当严格遵循韶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韶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及报批,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编制和实施韶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征求韶山革命纪念地管理单位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