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湘潭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韶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情况。韶山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韶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情况。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