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领导。

韶山市人民政府负责韶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韶山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湘潭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韶山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