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湘潭市、韶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韶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风景名胜区的投入,加强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有效措施,严格保护韶山风景名胜区内的人文资源和自然资源。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