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韶山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活动的,由韶山市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并进行治理;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在韶山风景名胜区进行不符合韶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依法撤销该项行政许可。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