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省、湘潭市、韶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韶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