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省、湘潭市、韶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韶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