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韶山市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纠缠、胁迫、诱骗游客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索要或者骗取游客额外费用;

(二)非法生产、销售纪念物品、旅游商品;

(三)利用封建迷信骗取财物。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