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韶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应当突出韶山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风貌和文化内涵,突出革命纪念地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特色,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