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韶山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由韶山市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