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在韶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纠缠、胁迫、诱骗游客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索要或者骗取游客额外费用;(二)擅自摆摊;(三)非法营运;(四)非法生产、销售纪念物品、旅游商品;(五)宣扬封建迷信、利用封建迷信骗取财物。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