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韶山风景名胜区导游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旅游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导游证,按照有关规定从事导游活动;景点讲解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导游从业人员、景点讲解人员等应当在指定地点候客,不得拉客揽客。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