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韶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韶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韶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和选址方案加强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情况报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