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韶山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应当

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和周围景物。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