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在韶山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宾馆、招待所、餐饮娱乐场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居民住宅以及其他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禁止擅自改变建筑物用途。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已经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一级保护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