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在韶山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挖砂取土、采伐树木;(二)焚烧秸杆、垃圾;(三)采集野生药材、幼苗、种子等;(四)设置、张贴商业广告,擅自悬挂招牌。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