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湘潭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韶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韶山风景名胜区内水土保持、封山育林、护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保持景区良好的生态环境。

韶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客应当爱护韶山风景名胜区的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景区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