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荣誉市民条例第六条已废止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单位推荐,在征得被推荐人本人同意后,向下列部门申报:(一)被推荐人是港澳同胞、外国人的,向市外事(港澳)主管部门申报;(二)被推荐人是台湾同胞的,向市台湾事务主管部门申报;(三)被推荐人是华侨的,向市侨务主管部门申报;(四)被推荐人是市外其他人士的,按照其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域,向市相关主管部门申报。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