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骗取荣誉市民称号的;

(二)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宜保留荣誉市民称号的。

荣誉市民主动放弃荣誉市民称号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终止其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或者终止荣誉市民称号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