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列入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名单中的应施检疫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县域内调运的,应当持有《产地检疫合格证》。在县域间调运的,调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调入地防治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或者个人根据该检疫要求向调出地防治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已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在有效期内可以凭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调入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植物检疫证书》交调入地防治检疫机构查验。从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区域调入的,调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复检。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