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防治检疫机构对列入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名单中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应当实施产地检疫。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受检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检疫处理通知单》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