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除因风景名胜区自身性质特点需要且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以外,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居民住宅。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对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居民的生产、生活依法予以妥善安置。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