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建设第三十二条有效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禁止在核心景区内新建、扩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其他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