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设立和规划第十二条有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风景名胜区内的镇、乡、村庄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