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风景名胜区内的镇、乡、村庄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