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自风景名胜区设立之日起二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二十年。

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详细规划应当自总体规划批准之日起二年内编制完成。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展建设活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