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不得批准免交、减交或者缓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作出的批准决定无效,由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者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