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部分除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外的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