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侵占或者非法利用红色资源,对破坏、损毁、侵占或者非法利用红色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并向有关国家机关投诉、举报。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认护、技术支持和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红色资源的保护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对红色资源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