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红色资源保护实行名录管理。红色资源保护名录应当载明红色资源的名称、类别、产权归属、保护责任人、文化内涵、历史价值等内容;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还应当载明地理坐标、保护范围等信息。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