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由文化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