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决策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资源及其历史风貌损毁、破坏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造成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资源损毁或者灭失等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使用红色资源保护资金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