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六、七、八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文化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