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利用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足红色资源,打造红色文化品牌,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