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利用红色资源拍摄电影、电视或者举办大型文化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征得保护责任人的同意,提出拍摄方案或者活动计划,制定保护预案,不得使用危害红色资源安全的设备和手段。

利用红色资源开展各类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党史教育的,其展览展示的内容、史料以及讲解词,应当征求所在地宣传部门和党史研究机构的意见。

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从业人员开展旅游业务,需要提供红色资源介绍、讲解等服务的,应当尊重历史、用词准确、完整、权威;歪曲、贬损红色资源或者谣传红色资源不良信息的,红色资源的管理机构或者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制止。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