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宣传部门、党史研究机构和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退役军人事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深入挖掘和展示红色资源的内涵和价值。鼓励社会各界开展与红色资源有关的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以及文化创意产品的研究开发。与红色文化有关的博物馆、纪念馆和研究、教育等机构,应当加强对红色资源革命历史价值和苏区精神内涵的发掘、研究,编纂、出版红色文化知识读本、理论书籍,制作影视作品,推进数字化保护利用。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