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红色文化教育培训基地,利用红色资源及其相关联的纪念设施和革命史料,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党史教育。

各类学校和干部培训机构应当将红色资源所承载的革命历史、苏区精神融入教育教学环节,并可视情况设立现场教学点。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