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利用第三十五条有效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红色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投资建设红色资源保护设施,打造红色文化多元传播平台,与扶贫开发、乡村振兴和旅游发展相结合,培育、设计和推广红色文化特色的旅游景区、旅游线路和旅游服务产品,推进红色资源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