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具备开放条件的红色资源,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所需经费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