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鼓励对红色资源进行合理利用。红色资源的合理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结构特点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害红色资源的安全。禁止以歪曲、贬损、丑化、低俗化等方式利用红色资源。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