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红色资源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传播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革命活动所形成的具有纪念、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旧址、遗址、遗迹、代表性建筑、纪念设施和代表性可移动实物,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兴建的与新民主主义革命有关的纪念设施。包括: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

(二)重要革命人物故居、旧居、墓地、活动地、纪念设施及其遗物;

(三)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烈士纪念设施;

(四)与重要历史事件、革命运动、重要战斗有关的旧址、遗址、遗迹、代表性建筑、纪念设施;

(五)反映革命历史、革命精神的重要文献资料和其他代表性可移动实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红色资源。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