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修缮维护,依照规定必须履行批准手续的,报有关部门审批。修缮维护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不破坏历史风貌、最小干预的要求,不得损毁及擅自改变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

承担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的单位,应当依法具备相应资质。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或者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对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修缮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