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红色资源的修缮、修复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或者筹集。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修复经济能力的,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修缮、修复补助,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或者依法通过产权置换、购买等方式予以保护。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资源存在坍塌、损毁、灭失等重大安全隐患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和修缮、修复。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