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布设不可移动红色资源消防、安防、防雷、防范地质灾害等安全措施,设施外观应当与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村落、街区中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消防设施建设应当与村、社区消防整体设计相统筹,做到合理布防、简便实用。
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确因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