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红色资源保护资金应当重点保障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并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红色资源保护规划编制;

(二)红色资源调查、认定、档案管理;

(三)保护单位标志制作、设置;

(四)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修缮、保养和抢救性保护;

(五)可移动红色资源的征集、收购、修复等;

(六)聘请红色资源保护管理人员;

(七)促进红色资源传承利用的项目申报;

(八)红色资源的理论和应用研究;

(九)对红色资源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十)红色资源保护方面的其他支出。

保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